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题)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

admin2013-11-05  41

问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题)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2题)

选项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同一票据上存在若干票据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票据这一“物”的本身,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本题中作为债务人的银行拒绝向朱某付款,理由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尚未清偿,并不是以朱某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为由,因此不属于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也不是以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为由,因此不属于违反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银行拒绝付款不是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进行抗辩,而是以与朱某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即银行的抗辩是因为与特定的债权人朱某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因此属于对人的抗辩(注意:银行以朱某拖欠银行贷款尚未清偿为由拒绝向朱某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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