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试题)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

admin2022-07-20  30

问题 (2012年司考试题)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代持股协议中,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所以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李三与王二的合同无无效事由,合同有效。由于题干中说明了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征得了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方取得股权。由于李三的行为导致了李一的损失,李一自然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请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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