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60题)

admin2013-09-05  20

问题 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60题)

选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答案B,C,D

解析 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的内容,其是对我国《宪法》第5条进行的修改,不属于题干中第6—18条经济制度的部分。因此,选项A错误,不当选。
    选项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内容,其是对《宪法》第15条进行的修改,即将1982年《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选项B正确,应当选。
    我国《宪法》第6一18条经济制度部分各条的修改情况如下:第6条由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予以修改;第7条由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予以修改;第8条由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两次予以修改;第9条没有修改;第10条第4款和第3款分别由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予以修改;第11条由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三次予以修改;第12条没有修改;第13条和第14条由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予以修改;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由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分别予以修改;第18条没有修改。因此,《宪法》第6一18条只有第9、12和18条三条未作修改,选项C正确,应当选。
    选项D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的内容,其是对《宪法》第8条进行的修改,即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将1982年《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选项D正确,应当选。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现行宪法的修改即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是每年司法考试关注的重点内容,考生应给予足够重视。但此题提醒广大考生在备考中不能只是识记这三十一条修正案的内容,还应对其每一条修改的是《宪法》原条文的哪一条予以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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