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dmin2011-11-27  22

问题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选项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答案A,C

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赋予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的权力,第17条第1款规定:“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该条例同时对审查的内容和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本题涉及的正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处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本题中,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国务院法制机构有两种处理方式,即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故,选项AC正确,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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