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dmin2008-04-03  59

问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选项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证据理论,所谓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一般的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且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但是如果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经为法律所确认,就无须再证明。显然,选项ABD均属于证明对象。选项C与案件无关,因此不属于证明对象之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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