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dmin2021-07-05  30

问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选项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A

解析 2014年2月《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显然,B、C、D三项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稍有疑问的是A项。《公司法解释(三)》修订之前。所列举的抽逃出资行为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在修订时将其删除,这引起了理论上的争论。事实上,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可以纳入现行《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4)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删除了强制验资的要求,所以,《公司法解释(三)》将与验资有关的条文全部删除,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综上所述,本题无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v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