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

admin2018-04-20  436

问题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二第90题)

选项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第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第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A选项中,程某与另两家公司是投标人,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因为程某与另两家投标人是招标人甲事先安排的。所以程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项,程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甲便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贿数额达到3万,才有可能构成行贿罪。程某的行贿数额只有5000,不构成行贿罪。
    D选项,甲以为收到20万的文物,实际收到赝品,构成受贿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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