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史密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由于 其不太了解中国的文化,因此,委托中国人齐尚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史密斯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史密斯和齐尚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史密斯认为,齐尚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

admin2019-06-11  29

问题 甲国人史密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由于  其不太了解中国的文化,因此,委托中国人齐尚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史密斯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史密斯和齐尚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史密斯认为,齐尚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史密斯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B、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史密斯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8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