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4年9月24日始至2014年12月2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按月结算。同日,贾珞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汇人金银芳账户。

admin2017-11-01  24

问题 2015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4年9月24日始至2014年12月2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按月结算。同日,贾珞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汇人金银芳账户。
    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贾珞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随后金山于2014年12月2日偿还贾小平15万元,宋里于2014年12月11日还款7万元。
    2015年1月10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贾小平以金山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4日法庭第一次开庭。在2015年1月17日,贾小平、金山、宋里见面,宋里当着贾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款人金山的债务由宋里承担,经结算,截至2014年12月13日尚欠贾小平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债权人贾小平有权随时要求本人还款付息。出具本欠条后,贾小平与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条均作废,欠款全额以本欠条为准。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的,债权人可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
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贾小平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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