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生效?为什么? 本案中对该红木家具乙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押权,丁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生效?为什么?
本案中对该红木家具乙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押权,丁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由于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根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乙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在丙的质押权与丁的留置权之间,丁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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