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

admin2017-04-04  25

问题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的,属于“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该规定第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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