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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
admin
2018-07-03
25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题。(2010年卷三91~93题)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答案
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之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乙、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履行债务,如果甲公司未向丙公司履行,丙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第三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法原理,在本题中,甲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债务人乙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故,如果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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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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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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