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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7题)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7题)
admin
2015-05-18
28
问题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7题)
选项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另行起诉
答案
C
解析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若诉讼标的发生变更,则诉发生了质的变更,即变成了另一个诉。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一个诉可以有多个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允许变更。其变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如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的要求,变为请求腾房。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变更,如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其请求的数额。
本题中,原告只是将其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从6000元增加到7000元,只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依旧是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始终没有变化,无须另案处理。故选项B错误。
诉包含三个要素: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本案中,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均未变化。只有诉讼请求的变更不会产生新诉。所以选项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是错误的。关于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法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独立诉讼请求。此时,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仅不同于原有诉讼请求,而且与原有诉讼请求并存。比如,甲请求乙支付欠付6000元租金,后又追加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这一变更之诉的诉讼请求独立于“支付租金”这一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并且两者并存于这一案件中,此种请求的增加即为第140条规定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题原告只是将原有请求的数额增加,并没有出现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第140条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所以选项A“合并审理”也是错误的。对于本案这种诉讼请求量的增加,法院应该继续审理而不是不予受理告知另诉,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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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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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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