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入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8题)

admin2015-05-18  32

问题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入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8题)

选项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答案B

解析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是指对具体的诉讼标的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诉讼行为能力是衡量主体是否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的标准,是在诉讼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一般的、概括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则一定与具体的诉讼相联系,是作为具体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
  (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否适格必须结合一个案件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考察,而诉讼行为能力并不需要。为了使案件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就需要一个的标准来判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这个标准就是诉讼标的。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是否为案件正当当事人,标准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的主体。而这时候,该当事人有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
    (2)适格的当事人也可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他却可能是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成为适格当事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人身权案件,该行为人就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是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尽管他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只是依据法律规定,适格的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其诉讼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而已。
    依据上述的分析。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即本案正当当事人,选项B正确,应选。
    作为诉讼标的的主体,适格当事人往往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确认、给付、变更等不同层面的利益。因此,仅将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确认利益来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过于片面。选项A错误,不应选。
    确定案件适格当事人的一般标准是诉讼标的的主体。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非案件诉讼标的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民事诉讼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故清算组虽然并非破产企业所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但清算组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企业名义起诉或者应诉。选项D错误,不应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故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不正确,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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