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题)

admin2014-12-09  16

问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题)

选项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其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解析 ①《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共有物的管理没有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享有管理的权利。但是,此处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人均享有任意管理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A选项不是错在前面的结论(“有效”),而是错在后面的原因(“都有管理的权利”)。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丁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份额均为1/4。《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指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抛弃所有权);后者指导致其物质形态变化的事实行为(如重大修缮、改建、消费、毁损)。根据学理上的分类,出租属于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③问题还在于:出租按份共有物,在共有人无约定时,该依照何种规则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存有“公开漏洞”。但可经由“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对《物权法》第97条进行解释,从而得出处理按份共有物出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其思路是:既然在按份共有中,(在对共有物的处分无约定时)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对共有物实施处分行为,出租行为较处分行为为轻,举重以明轻,经过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出租共有物,就属于当然的结论。现出租房屋的行为已经得到3/4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3/4大于2/3),当然可以出租房屋。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④所谓“改良行为”,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的行为(如对房屋重大修缮、给马钉掌)。出租属于“利用行为”,而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⑤题外话:本题中,B选项考了“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技术。与此相对,在2011年卷三第2题的B选项中,考了“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技术。请对照观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J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