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B公司对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虽经多次催要,但A公司均称无能力偿还。在该种情形下,下列说法于法无据的是( )

admin2013-05-03  43

问题 A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B公司对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虽经多次催要,但A公司均称无能力偿还。在该种情形下,下列说法于法无据的是(    )

选项 A、A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
B、B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重整
C、A公司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占该公司注册资本10%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D、B公司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A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重整申请的提出。A、B选项,《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可见,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不经破产申请,直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故A、B项均为正确选项,不选。C、D选项,《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见,只有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A公司及其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故C项说法错误,入选;D项说法正确,不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V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