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09-05-14  19

问题 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
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C、甲的出资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
D、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1,4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被宣告死亡的,导致当然退伙的后果。因此A选项正确。合伙人被宣告死亡前,其仍然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义务,因此B选项认为其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错误的。第51条规定,退伙时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甲被宣告死亡之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甲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笼统说甲的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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