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

admin2016-06-13  3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5月11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月12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B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乙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C地,5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月13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乙公司所在地B地,乙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则:
(1)合同于何时成立?
(2)若乙公司之西服于5月16日运到并由乙公司接收,则①合同于何地成立;②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
(4)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

选项

答案(1)5月13日。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合同法》第32条)。但是,本案中当事人虽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可此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即已成立(《合同法》第37条),故5月13日合同即已成立。 (2)①C地;双方虽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承诺,但合同最终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应适用第35条,以签字盖章地为成立地。②5月15日(《合同法》第32条)。 (3)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据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4)甲公司。《合同法》第142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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