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2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100万元,机械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出资,乙缴纳了50万元,机械设备已经实际移交给公司。此后,乙将所缴纳的资金抽出逃走,所缴纳的设备系由丙交给乙保管的,属丙所有。

admin2015-09-16  13

问题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2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100万元,机械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出资,乙缴纳了50万元,机械设备已经实际移交给公司。此后,乙将所缴纳的资金抽出逃走,所缴纳的设备系由丙交给乙保管的,属丙所有。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若乙的抽逃行为系公司股东协助的,则公司股东就因乙抽逃出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若乙的出资系由知情者丁垫付的,乙偿还丁之后无法补足该出资的,丁就乙抽逃出资的责任连带责任
C、乙应当补足出资,甲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D、若丙请求其返还机器设备,该公司应当返还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患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敖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夤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10条规定:“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故B、C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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