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30题)

admin2017-03-07  41

问题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30题)

选项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选项A、C、D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项B中,询问证人的地点是不存在问题的,但通知证人的方式错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用“通知”的方式让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能用“传唤”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和《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的规定可知,在刑事诉讼中,“传唤”适用于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出庭和侦查机关讯问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即“传唤”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用“通知”的方式,所以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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