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在斗殴过程中,甲用刀刺伤丙,丙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后甲、乙被公安机关拘留,又经检察机关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请回答以下问题:

admin2008-06-12  19

问题 甲、乙、丙在斗殴过程中,甲用刀刺伤丙,丙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后甲、乙被公安机关拘留,又经检察机关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请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9条对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题中,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乙经历了拘留和逮捕两个过程,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两个机关分别赔偿各自阶段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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