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1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1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1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

admin2021-08-03  25

问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1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1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1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选项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抵押合同即有效。故选项BD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时预告登记尚有效,甲公司未经预告的登记人乙公司的同意不得办理抵押,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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