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10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

admin2021-08-03  23

问题 2006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10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  )

选项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贷款主债务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此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C、银行最迟可以在2009年9月10日要求乙公司实现其抵押权
D、银行在2008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条是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规定,是《物权法》对《担保法解释》的一个极重要的改变。《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人,而且可以用来对抗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人。所以,本题应当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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