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曹某今年7岁,下面哪些行为,相对人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
曹某今年7岁,下面哪些行为,相对人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
admin
2021-08-03
22
问题
曹某今年7岁,下面哪些行为,相对人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
选项
A、曹某接受叔叔赠与的一块手表
B、曹某品学兼优,一家公司给她奖学金500元
C、邻居张某委托曹某给儿子写一封信,张某给她一块雪糕作为报酬
D、曹某受邻居委托,每天带邻居5岁的孩子上幼儿园,邻居每月给她一盒巧克力作为报酬
答案
D
解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解答本题的前提是,必须明确曹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知,解题的关键在于依次检索选项中的行为是否为《民通意见》中规定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A项中属于接受赠与,应无疑问。B选项中是公司给予的奖励,同样属于有效行为。C项干扰性较强,曹某接受张某的报酬,付出的对价为写一封信给张某儿子,该行为属于曹某年龄与心智范围内可以完成的事项,故而行为有效。D项中的带5岁孩子上幼儿园的要求超出了曹某年龄与心智的控制范围,故而该行为无效。因此,答案为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K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合同中,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有()。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司考.卷三.多60)
根据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甲公司(经批准有权经营行纪业务)受乙公司委托,为其购买某种产品,甲公司考查后,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质量较低的该项产品交付,致使乙公司在以该产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时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10万元人民币。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年司考.卷三.多58)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取之日起()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2014.3.74)
下列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的有()。
随机试题
秦观善写相思离别,抒发身世之感,他的词得力于()。
下列符合乳腺癌的描述是
抗体参与的超敏反应包括
甲按标准价购买后,甲为该房屋的()。甲将A小区的住房出售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抽样检验方案将检查评判为合格而接受的概率的数值可以用( )等公式计算或查图表得到。
商业银行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存在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叫做()。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西方教育心理学的名称和体系确立的标志是()的出版。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特征有()。
下列有关生物学知识,表述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