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admin2017-04-04  32

问题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选项

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析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条件说”,即若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则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前者是实行行为:后者是现实、具体的结果样态。由此,本案中黄某实施了放火行为,范某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黄某实施了放火行为,但范某已经从屋中逃出,并没有死亡。只是后来范某选择再次返回极度危险的屋中取回钱财,该行为导致了范某被烧断的房梁砸死,从而导致黄某放火行为与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范某死亡的原因在于明知道着火的房子存在巨大危险的情形下,仍选择进入该房屋。按照正常理性的分析,生命的价值更高,并且范某是被火势所惊醒,对屋内的危险程度应当有更深切的认识。因此,范某的轻率行为是导致其被烧死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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