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admin2008-10-08  59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解析 要判断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就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执行和解。关于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理论上,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也就是说执行和解一定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执行根据达成的一种协议。而本题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该生效判决不具备可执行的内容,因此不能引起执行的开始,当然也不会存在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因此,潘某和舒菜后来达成的合同不是执行和解。该合同是潘某和舒某在法院判决后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原先的法院判决的内容无关,此协议符合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违法事项,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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