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试卷三第12题)

admin2021-08-03  29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试卷三第12题)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作为次债务人的戊公司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应当从上述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选项A从债权合法的角度来考查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债权转移的有效要件为:(1)债权让与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债权即协议生效时发生让与,债权让与的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2)债权让与协议生效后,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未经通知的,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其转让债权不需债务人乙公司的同意,只要甲丁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可,事后甲已经通知了乙关于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甲丁之间债权转让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丁代替甲成为乙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戊提起代位权诉讼。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选项B从债务转移的角度考查代位权行使要件。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可知,债务转移不同于债权转移,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题中,丙公司转移债务给戊公司。必须经过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债务转移无效,即次债务不合法,戊不能成为乙的合法的债务人,在乙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丁无权向非债务人戊主张权利,据此,戊的抗辩是成立的,选项B是正确的。
    再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l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可知,债务人如果抗辩自己非怠于行使权利,必须证明自己向次债务人穷尽诉讼或者仲裁的公力救济方式。债务人仅仅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私力救济方式尚不属于“非怠于行使权利”,因此,本题中,乙公司即使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在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乙公司仍然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丁公司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了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就债务处理达成仲裁条款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仲裁条款仅仅约束乙、丙公司,当丙公司将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后,该条款不能约束乙、戊公司,在乙怠于履行到期债权损害丁的权利时,丁仍然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戊公司此项抗辩不能成立,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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