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人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admin2016-06-13  30

问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人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1年司考.卷三.单14)

选项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丙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未能按约付款,乙可以对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因为《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根据《合同法》第68条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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