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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房屋竣工后,东方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收房,收房后,张某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无法使用,因此,向东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在交涉过程中,房屋因地
东方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房屋竣工后,东方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收房,收房后,张某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无法使用,因此,向东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在交涉过程中,房屋因地
admin
2010-06-20
28
问题
东方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房屋竣工后,东方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收房,收房后,张某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无法使用,因此,向东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在交涉过程中,房屋因地震毁损,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房屋毁损风险由张某承担
B、东方公司无需将房款返还给张某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公司赔偿损失
D、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东方公司承担
答案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第 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也采取交付为界点,但上述关于商品房的解释并未明确在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若出卖人根本违约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仍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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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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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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