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

admin2017-05-25  37

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l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是开庭前初步审查的问题。 (2)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期限为10日,即使王某、李某宣判时表示不上诉,只要上诉期未满,仍有上诉的权利。另外,一审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交付执行。 (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应将全案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应当发回重审。 (5)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一审法院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仍有权上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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