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H公司同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货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帐户,于是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admin2014-04-28  19

问题 中国H公司同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货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帐户,于是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S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国S公司败诉。德国S公司于是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国L州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对于该案件,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终结诉讼
B、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C、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S公司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应当视为承认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D、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因为L州法院同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

答案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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