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2-03-29  18

问题 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A,B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由于不存在免责事由,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王某的伤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项是正确的。王某的损害是朱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此A项是正确的。至于钱某乃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侵权人,因此不承担责任。C项错误。关键是运输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即使是责任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还得看其他法律的规定。本题中,有人认为运输公司构成侵权,依据只能牵强为《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运输公司负高危作业的特别债权责任。所以,本题选择D项是牵强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可以援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关于经营者的安保义务责任来认定运输公司承担对乘客的侵权责任。这一说法更是牵强。因为经营者的安保义务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而本题中明明交代“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运输公司并无任何过错。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朱某与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害并不构成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运输公司若对王某赔偿后,可以对朱某行使追偿权,即此时运输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虽然王某可要求运输公司与朱某任何一个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显然不能要求二者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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