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首期支付20万元,其余分五次交清,每年12月10日付款,一次16万元。在交付二次后,王某因被单位解聘,暂无力交款,第四次付款期限也已超过,则( )。

admin2016-06-13  31

问题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首期支付20万元,其余分五次交清,每年12月10日付款,一次16万元。在交付二次后,王某因被单位解聘,暂无力交款,第四次付款期限也已超过,则(    )。

选项 A、房产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所剩全部共计48万元价款
B、房产公司仅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的32万元已到期价款
C、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房产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王某支付王某在该房屋住几年所需的使用费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本案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逾总价额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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