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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法考真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法考真题]
admin
2022-09-19
43
问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法考真题]
选项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
C
解析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本题中,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共同建造的楼房,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使用份额,为按份共有。A项,《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四家公司应按投资比例承担管理费。B项,《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个公司没有明确约定,不是具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四家公司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C项,《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红光公司投资占50%,不足总份额的2/3,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项,《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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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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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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