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

admin2021-05-31  25

问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6题)

选项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

解析 《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是正确的。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因此既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可以向原审一审法院申请再审。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因此法院裁定再审后不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是正确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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