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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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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
B,C
解析
《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已经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的贷款,则A公司获得了对甲公司的求偿权,因此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B项表述正确,应人选。
根据《破产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前提下,可以其对债务人未来的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当保证人为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均有权申报债权。本案中,乙银行不申报债权的前提下,保证人A公司、B公司有权申报债权,C项正确,应人选。
在债权人已经申报了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并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破产法》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元债权并不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而是由保证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故D项错,不应人选。
破产程序的意义在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破产债权的清偿还应遵循法定的顺序。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仅以担保的债务数额为限,对于特定财产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该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题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为向乙银行借款的抵押,因此乙银行就该厂房在抵押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A项没有明确乙银行债权优先清偿的范围,且清偿应发生在破产宣告后,破产清算阶段,而不应为破产受理阶段,不正确,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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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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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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