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变化。

admin2022-03-30  35

问题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变化。

选项

答案法律形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   第一,严格律、令的区分。从晋代《泰始律》的制定开始,强调“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作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典被确定下来;令则主要作为暂时性规定存在。   这一时期,律的篇章结构也得到深度发展和完善,篇章由汉代的九章演变为曹魏的十八篇、晋代和北魏的二十篇,最后定为北齐的十二篇;作为体例中的总则性规定,原居于律中的《具律》从曹魏开始定于篇首,曹魏时改为《刑名》,晋代和北魏时在《刑名》之外加《法例》一篇,最终在北齐时定为《北齐律》律首的《名例律》。   第二,“以格代科”。在魏晋南北朝前期,科被大量运用。这主要是因为,曹操在东汉末年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法律调整的需要,碍于封建名分无法正式颁布律、令,大量使用和颁布科进行社会生活的调整,主要有“甲子科”、“新科”等;蜀汉也大量使用科,东吴使用“科条”等形式进行法律的颁布。科在汉代原指行政管理和司法实务中的单行法规,此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曹魏代汉之后,各政权开始系统制定律,北魏虽然有系统整理科的活动,但与初期作为社会调整的主要规范这一地位相比,科的地位开始下降。   东魏的《麟趾格》颁布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从此正式地“以格代科”;格开始取代科作为正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且在东魏时期,格相当于律。到了北齐,系统立法活动中,格让位于律,成为暂行性、补充性的单行刑法文件。   第三,式的出现。式作为正式独立的法律规范文件,开始出现于晋代的“户调式”等文件,以西魏《大统式》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式作为正式法律形式的地位。式源于秦代的“封诊式”和汉代的“品式章程”,主要是朝廷统一颁布的,对某一机关工作的原则、程序、公文的写作标准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最终作为国家机关行政管理和机关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多样,并且其各种形式的内涵变化比较大。这一时期形成了由汉代“律、令、科、比”法律渊源体系向“律、令、格、式”这一封建法律体系的过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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