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3

问题 (2006年)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本题中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是区工商局对王某财产的扣押行为,法院发现王某存在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即使王某真的具有犯罪行为,区工商局的扣押行为仍然有可能是违法的,这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查区工商局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将王某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给司法机关。虽然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每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但是本案中王某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并非法院审理区工商局扣押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所以不能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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