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41,单)

admin2014-02-24  23

问题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41,单)

选项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据此,立项也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立项,解决的是是否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起草行政法规的前置程序,当然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故选项A错误。   
考生需要理解的是,国务院的立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来确定本年度制定哪些行政法规,因此立项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正因如此,《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汁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第8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可见,只有被立项的行政法规,才可能正式地进入立法程序。   
根据该条例第15条的规定,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非“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单独签署”,故选项B错误。考生需要注意的是,“签署”之所以成为考试的考点,是因为其意义是很重大的。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该草案的基本内容表示赞同,并因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既然共同起草,显然应当共同签署,方能符合权责统一的原则。   
根据该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据此,选项C正确。   
根据该条例第3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送机关应当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法制办,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7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