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dmin2013-02-20  27

问题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选项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与法定刑升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故A项不当选。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第4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项不当选。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项当选。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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