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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子所有。后甲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被宣告死亡,发生继承,其判决宣告之日为2005年4月3日。之后甲重新出现,又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改留给其女所有,2006年1月5日,甲因病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子所有。后甲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被宣告死亡,发生继承,其判决宣告之日为2005年4月3日。之后甲重新出现,又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改留给其女所有,2006年1月5日,甲因病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5-14
36
问题
甲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子所有。后甲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被宣告死亡,发生继承,其判决宣告之日为2005年4月3日。之后甲重新出现,又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改留给其女所有,2006年1月5日,甲因病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死亡的时间为2005年4月3日,其房产应该归其子所有
B、甲死亡的时间为2005年4月3日,其房产应该归其女所有
C、甲死亡的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其房产应该归其子所有
D、甲死亡的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其房产应该归其女所有
答案
2
解析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包括人身关系的消灭和财产关系方面继承的开始。宣告死亡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在自然人重新出现的时候,可以进行宣告死亡的撤销。但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自然人重新出现了,也实施了新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自身及相关人并没有对其宣告死亡进行撤销,其死亡时间依然受生效判决的约束。本题中的甲就属于后一种情形,而且甲在宣告死亡后还从事了与死亡宣告前相矛盾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对于宣告死亡后自然人重新出现,并且宣告死亡没有撤销的,如果又出现了自然死亡,死亡时间依然为判决宣告之日,具体到本题中,即2005年4月3日。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另外,《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在本题中,被宣告死亡之前,甲订立的有效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子所有”,以及被宣告死亡之后,甲又订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改留给其女所有”,都是有效的。对于二者之间的矛盾,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甲宣告死亡后订立的遗嘱“将其房产改留给其女所有”为最终有效遗嘱。选项B“甲死亡的时间为2005年4月3日,其房产应该归其女所有”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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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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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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