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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2005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007年试题类似;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答题“谈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发展”)
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2005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007年试题类似;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答题“谈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发展”)
admin
2016-06-13
92
问题
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2005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007年试题类似;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答题“谈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发展”)
选项
答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此三大原则是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基础,以下分别予以详述: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以后逐渐为大陆法各国所采纳,其存在的根据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力求透明,以利于交易安全和充分发挥物的作用。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如下几项内容: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的各种类型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创设物权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甚至某些行政法规以及最高院的解释,因为如果过于僵化.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不得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创设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法律须尽可能明确所有权人能够分离和转让的所有权权能;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他人的所有权权能施加限制或者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否则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对于各种他物权的内容尤其是他物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法律要作出规定。此种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物权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具有的对内和对外的优先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动产必须交付后才能移转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在登记后才能移转所有权,交付和登记便是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通过公示而移转所有权。 第二,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许多学者认为该原则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大陆法的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由此决定了客体的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必须是唯一的。但除此之外,一物一权规则的采用与法律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紧密相连的。 一物一权主义应具有以下几项内容:(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即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与其他物分开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如果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正是根据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的规则,才得出所有权权能可以分离、所有权与占有相区分和按份共有规则等等。 (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有这样几种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并存;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即一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那些附属于主物的从物,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随主物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 第三,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则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由此可见,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两者虽然内容不同,但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我国民法也规定了动产应当交付、不动产应当登记的规则。而司法实践也承认,因信赖交付、登记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其从交易中取得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中又有分别,具体说来。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动产的登记赋予了较强的公信力,任何因信赖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其利益一般均可受到保护;但动产因交付而取得占有的公信力并不很强,虽然也采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信赖对方占有而与其从事动产交易活动的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均有严格的限定。 由上可知,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各有其确定的含义和内容,总的来说,其功能价值在于恰当合理地分配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对物所享有的利益,并保障物在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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