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或者哪些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程序的情形?( )

admin2019-08-02  37

问题 下列哪一或者哪些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程序的情形?(    )

选项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B、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C、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D、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答案A,B

解析 《公证法》第31条规定了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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