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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
admin
2017-06-13
37
问题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14题)
选项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旨在说明,权利不能滥用,取得或者行使物权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本条规定的原则也称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李能利用其母亲不识字骗取其父母的财产,在违背其父母意愿的情况下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其违反了《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不当选。
“法律家长主义”又称“法律父爱主义”,是指法律像父亲对待孩子一样,代替或者帮助当事人作出行为选择。使之免于自我伤害或者增进其利益。该主义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其实施必然意味着对当事人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程度地限制;其二,其实施在客观上应该产生有益的效果。例如,法律限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达之效力。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认定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通过限制其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来保障潘桂花、李大响两位老人的合法产权。因此,本案是对潘桂花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故B选项错误。当选。
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是指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本题中,潘桂花被认定为精神障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不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该鉴定结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诉讼“争点”理论要求通过证据交换以固定争点,从而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论证说明。一般而言,争点是由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构成的。事实争点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而法律争点往往表现为法律处理上的争议。本案既包括事实争点也包括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表现为,潘桂花的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行为能力,以及李能是否在7年前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签订合同。法律争点表现为,该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本案的事实争点已经被“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争点已经无须在法庭上进行反复质证与辩论,从而也不再是本案争执的焦点。进一步的,在法庭上需要进行质证与辩论的是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法律争点问题,所以该案的争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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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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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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