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dmin2017-06-13  30

问题 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答案B

解析 罗马法可以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A项正确,不能选。在罗马早期,继承对象既包括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直至543年才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的权利义务,仅以已经登记在财产目录范围以内的遗产为限,从而废除了以往的继承人无限责任原则,而代之以有限责任原则。所以罗马的继承制度是从概括继承演变为限定继承,B项错误,应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家庭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家长权、夫权、家主权。所以C项正确,不能选。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彼此无继承。因此,D项正确,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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