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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卷三—69,多)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卷三—69,多)
admin
2014-02-21
28
问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卷三—69,多)
选项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设立公司时须足额缴纳,故C项错误。
答案
A,D
解析
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在理论上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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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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