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有一辆汽车,赠与其友人乙,未附任何条件。乙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但在行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另一车相撞,损失6万元。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赔偿。后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甲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乙此故障。试问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损
甲有一辆汽车,赠与其友人乙,未附任何条件。乙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但在行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另一车相撞,损失6万元。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赔偿。后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甲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乙此故障。试问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损
admin
2009-05-14
29
问题
甲有一辆汽车,赠与其友人乙,未附任何条件。乙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但在行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另一车相撞,损失6万元。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赔偿。后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甲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乙此故障。试问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损失?
选项
A、赠与为无偿合同,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虽有过失,但不存在故意,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C、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D、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答案
1
解析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的汽车有瑕疵。但赠与人甲非故意不告诉乙该瑕疵,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甲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项为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p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
试述正当程序的意义。
我国法的效力冲突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某省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9年12月因经营不善,已达破产境地,故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该公司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该公司的债权人某省建筑公司因经济纠纷于两个月以前起诉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欠当地工商银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
红旗汽车厂为一国有企业,现拟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随机试题
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胺碘酮的主要作用是
根据《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013年2月1日,甲建筑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商(本题下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0000万元,建造期限2年,乙公司于开工时预付20%合同价款。甲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开工建设,估计工程总成本为50000万元
请结合下列事例和所学职业道德知识,回答问题:1967年,王安公司上市,股价暴涨,资产达到6000万美元。1975年,“王安”成功开发“WPS”文字处理系统,大受市场青睐,三年后,“王安”成为全球最大文字系统供应商。1984年,“王安”资产达20亿美元,与
世界各地的建筑风格因受时代的政治、社会、经济、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制约以及建筑设计思想、观念和艺术素养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下列关于建筑风格的说法错误的是:
以下表述中没有体现“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的是()
设f(x)为连续函数,F(t)=∫1tdy∫ytf(x)dx,则F’(2)等于()
设a1n=1,当n≥1时,an+1=,证明:数列{an}收敛并求其极限.
TheannualcampaigntomakeSingapore’sthreemillionpeoplemorepoliteendedyesterdayandwasimmediatelyfollowedbyanothe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