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被判人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

admin2014-12-18  41

问题 王某因被判人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不同意抚养哥哥的孩子王晓。请问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的?(    )

选项 A、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
B、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有权对该调解书中的抚养子女部分申请再审
C、本案中王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仍能以本人名义对该调解书申请救济
D、本案中检察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A项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注意,本法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调解书中抚养子女的部分,而非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此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抗诉。由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权力,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将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抗诉限定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借调解之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类利益往往又无法由特定的个体提起救济,因此赋予检察院对这类调解书的抗诉权。又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对于私人权利,只要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救济,就应当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足够的谦抑。因此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N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