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效力冲突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

admin2016-07-11  33

问题 我国法的效力冲突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

选项

答案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它们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 (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在我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 处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一般可遵循有条件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所谓优先,通常指:在适用对象方面,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的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在适用时间和空间方面,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对平时和普通区域有效的法。所谓有条件,是说应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之间适用这一规则。 立法法对处理此类冲突已有明确规定:第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 在中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处理新法和旧法相冲突的基本制度是:第一,同一机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第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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