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43题)

admin2018-07-27  37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43题)

选项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若该程序无特别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中并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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